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現對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符合減稅條件的納稅人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本通知所稱的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范圍及其他未盡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日